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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
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服務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及請病假未逾規定期限者。
三、選拔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者。
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