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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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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