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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者,亦有適用。
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聲請,就其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法院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