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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懲戒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懲戒法庭第一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