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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者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已完成製造或進口且未辦理登檢領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向審驗機構造冊登記,並經審驗機構實地查核確認規格與數量,得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二個月有效期限,供造冊登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依前項規定取得展延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及其微型電動二輪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與車輛使用手冊等,應註明其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