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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
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