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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檢定機構對於新進之型式檢定主管及型式檢定員,應於任職前施予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職前訓練六小時以上;每年並應施予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
檢定機構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人員從事型式檢定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未受第一項訓練之人員,經通知限期補訓而未如期受訓
者,得命檢定機構予以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