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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為避免於作業時發生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就下列事項事先進行調查:
一、該作業場所之天候、地質及地形狀況等。
二、所使用車輛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三、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
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
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