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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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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一、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四、成績通知書。
五、職前訓練通知書。
六、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七、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