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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工商業團體於出口人之貨品放行後,受理申請簽發出口廠商名稱填載為國
外買主之產地證明書時,應請出口人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用聯,或蓋有出口人及其負責人章
之出口報單影本並經簽發單位上網查證已放行出口者。
三、產製證明書或有關之證明資料。
四、應國外買主要求填載其為出口廠商之交易相關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貿易局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