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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圖表附件:
附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勞務採購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