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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職年資為任教年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