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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