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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