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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
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
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