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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快遞業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與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檢具管理計畫書聯名向海關申請專倉通關,專供其承攬之快遞貨物通關使用,並得指派專人進倉協助辦理貨物通關:
一、同時具備航空運輸業或專用機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及報關業資格。
二、登記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無私運紀錄亦未經海關依本辦法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承攬之貨物未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併袋通關。
快遞業者經海關核准專倉通關後,不符前項各款規定條件者,海關得廢止其專倉通關資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