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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業或作業預算之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訂有一致編製標準之項目,依所訂標準計算分配之,未訂編製標準之
項目,由各基金管理機構斟酌實況自行訂定標準據以分配。
二、隨員工人數或其他數量多寡而增減之項目,如人數或數量過少,其標
準無法適應時,得考慮先分配一基本數,再按人數或數量增減之。
三、受季節變動影響之項目,應考慮季節性因素分配之。
四、特殊項目如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工業安全計畫及員工訓練計畫
等,得視其性質,由總機構予以統籌控制,不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