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分科(課)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組)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辦事。
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命名原則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