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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分科(課)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組)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辦事。
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命名原則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