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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之委託。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及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之提報。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及成果執行報告之提報。
四、關於回收清除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
五、關於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回收獎勵金數額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業者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催繳、回收標示使用情形及營業量或進
口量之查核與業者基本資料之建立。
七、關於業者申請登記之受理。
八、其他關於環保署指示辦理事項。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項任務得成立一財團法人辦理之;其董監事由環保署
署長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