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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上作業漁船為支援救難工作,應依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依照海難
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之規定按時收聽,如接獲呼救訊息,應全速前往
救援,並即轉報搜救協調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