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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管制其人員之衛生及健康,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建立與調整符合需求之衛生計畫,並確認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之人員瞭解及遵守該等計畫。
二、指導人員使用洗手設施。
三、確認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之人員穿戴適當之衣物及防護外衣,避免污染化粧品。
四、避免人員於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內飲食、咀嚼、吸菸或存放食物、飲料、菸品或個人藥物。
五、禁止人員於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範圍或其他區域內,從事不符衛生或可能造成產品不良影響之行為。
六、人員有明顯感染性疾病或開放性傷口時,除狀況已改善或經醫療判斷無危害化粧品品質者外,應採取相當之措施確保其不與產品直接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