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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信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預付卡服務予非本國籍用戶者,應每月分批查詢移民署資料庫,確認該用戶入出境狀態、是否逾期停留或居留。
電信事業於本條例二十二條施行前,已提供預付卡服務予非本國籍用戶,應通知其於二週內補正查詢移民署資料庫所需之身分資料,並予以核對、登錄及依前項規定定期查詢。
前項之通知作業,電信事業應訂定通知計畫,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送電信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電信事業應依計畫完成通知作業。
電信事業經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核對,發現該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以適當措施通知該用戶於二週內至電信事業門市重新核對及登錄身分;該指定期間屆至前,電信事業得限制該電信服務之部分功能,逾期未完成身分核對及登錄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