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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公告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年內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四之規定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但有特殊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