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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與擬任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者。
四、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本辦法施行前本局已聘用並在職之商標審查人員,得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工作。
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