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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檢察官。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
部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