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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