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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 (結) 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
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 (或學
分證明書)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
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