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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初聘以一年為限,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予續聘,續
聘以二年為期,期滿得連續聘任之,在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規定,報經教
育部核准者外,不得解除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