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藝術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大學有關科系畢業,曾任藝術教育或社會教
育工作七年以上,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藝術教育素有研究者
。
二、縣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與藝術有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
教育或社會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省、市立藝術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三
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藝術館幹事,縣、市立藝術館組長、幹事、助理幹事,均須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