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
好。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
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
課程結訓。
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
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