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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
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
優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