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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三、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四、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