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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治教材,並充分運用規定之教
育時間,確實控制教育進度。
二、適切調配、管制政治教材。
三、考察教育施教反映,指導改進教學方法,適時提出教官獎勵及調整之
建議。
四、辦理教育編組,測驗教育成果,並依權責實施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