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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發言後,開
始計時;並於該政黨或聯盟規定之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
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
事發生,致使指派人員演講中斷,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
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