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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
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