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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或卷證,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書記官應依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意旨辦理之。
前項訴訟資料或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並應加設浮水印等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