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審計室處理兼辦鄰近縣市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遇有審
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覆核案件,應送臺灣省審計處覆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