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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