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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關(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