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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