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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練習生以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二歲以下,並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經
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之績優良者充任之: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初級中學畢業,並修習商業或會計學科二年以上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