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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選派人員,於該管地區恢復常態時,除具有法定資格者照選派等
級予以晉敘外,其餘未具法定資格者,得就其原任職務及服務成績,由考
試院從優銓定其任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