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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牙體技術師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
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
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
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
十分鐘。
牙體技術師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PDF
附表、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