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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以通訊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