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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養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養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營養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