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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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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律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合格任
審通知書及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