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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船副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政
府國際航線船舶船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船副三年以上,經認
可後,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