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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凡小兒
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不能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筆書寫者均
為不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