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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
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