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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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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